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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2025-06-07 20:11:38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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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20:1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教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系,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教育教学技能提升等方面。

第六条 道德修养培训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专业知识更新培训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及时引入新的教育理念和技术手段,帮助教师掌握最新的学科知识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教育教学技能提升培训侧重于课堂教学方法创新、学生管理技巧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实用性强的内容。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集中面授、远程在线学习、校本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规划和协调指导;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内的继续教育活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则承担起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年度计划,并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得到充分的学习机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位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及相关成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反映其专业成长状况。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利益分配,因此必须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挪用专项经费,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本规定的总体原则。

通过上述规定的出台实施,相信能够有效促进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持续提升,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基础教育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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