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诺成性合同”相对,具有不同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了解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征及其适用范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一、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正式生效的合同类型。与之相对的是诺成性合同,后者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无需额外交付行为。
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实际交付的行为,而非单纯的协议达成。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二、表格对比: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
项目 | 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 |
定义 | 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 | 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
成立条件 | 合意 + 实际交付/行为 | 合意 |
典型例子 |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09条、第614条等 | 《民法典》第470条、第509条等 |
合同效力 | 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 |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常见争议点 | 是否已交付、交付是否符合约定 | 是否达成合意、条款是否合法 |
三、结语
实践性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分类,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实际履行的重视。在日常生活中,签订此类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交付义务的履行,以避免因未实际履行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理解并区分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